何为国企的“竞争中性”:从他山之石谈起
张一苇
原创文章
201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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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官媒10月15日报道,中国央行行长易纲在2018年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上,首次就国企“竞争中性”原则表态,

为解决中国经济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我们将加快国内改革和对外开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我们将大力促进服务部门的对外开放,包括金融业对外开放。

随后,在同日召开的2018年前三季度央企经济运行情况发布会上,国资委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彭华岗表示,

...... 经过改革以后的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是一样的,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这与“竞争中性”原则是一致的。

...... 有人提出所谓“列入国企扭曲竞争”的议题,这种说法某种意义上已经忽视了国有企业经过改革以后已经完全融入市场、同其他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事实。 所以,我们也提倡“所有制中立”,反对因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而设置不同的规则,反对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给予国有企业歧视性待遇。

“竞争中性” (competitive neutrality) 的概念最早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的澳大利亚,旨在确保公共企业与私有企业间的平等竞争;随后该原则被经济合作发展组织 (OECD) 视为国有企业治理 (corporate governance of SOEs) 的重要一环,在全球范围内进一步发展与推广,以确保国有企业不能利用与政府的关系,在市场竞争中牟取不正当优势。

尽管易纲的表态标志着中国部级以上官员罕见的“第一次”,而国资委的补充发言则“在其位谋其政”,然而对于中国是否能够贯彻国企“竞争中性”原则、避免从国家层面上干预市场运作的担忧,在国际上并不罕见。例如,世界贸易组织 (WTO) 在今年7月对中国进行的第七次贸易政策审查报告中就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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