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德-弗兰克法案吓跑了外资银行?
政昊
原创文章
2019/11/01

免责声明:以下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智堡的立场和观点。

2010年通过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 深远地改变了对于在美国运营的外国银行机构 (FBO) 的监管方式。此前,对FBO的大部分监管责任都落在其母国的监管机构身上,而对其美国业务的资本金或组织结构几乎没有限制。

多德-弗兰克法案改变了这一点。超过一定规模的外国银行现在必须按照与国内银行控股公司 (BHC) 和金融控股公司 (FHC) 相同的规定,以控股公司的形式组建美国子公司。新规定还试图确保,只有其本国监管达到一定标准的银行才能在美国开设或运营分支机构。更高的监管成本以及对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监管差异,可能会促使FBO撤出美国市场,或者改变其美国业务的结构

本文研究了FBO在美国是如何运作的,介绍了由于多德-弗兰克法案而导致的监管变化,并提供了一些初步证据,以说明FBO在该法案通过后是如何改变其业务的。有证据表明,FBO已将业务从美国市场转移,但这些变化并不剧烈,欧洲金融危机等其他因素也可能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请付费会员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登录后添加评论...